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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暖通空调制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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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暖通空调制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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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南省暖通空调制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湖南省暖通空调制冷协会(简称:湘暖协)(英文Hunan HVAC refrige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HH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湖南省范围内暖通空调与制冷行业企业、科研院所、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法律、技术、管理咨询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长沙市万家丽南路长沙总部基地7#栋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组织行业培训,提供相关的法律、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开展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技术及新产品推荐等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开展产品、服务质量认证工作;

    (三)组织开展行业内的相关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拟订、修订有关标准;

    (四)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节能环保技术在本行业的应用;

    (五)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对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等级考核和鉴定,为行业会员或非会员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为行业企业会员提供相关认证服务;

    (六)提供暖通空调制冷产品及系统能效测试评估、诊断和节能改造的相关技术服务,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

    (七)组织专家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BIM技术和LEED认证咨询服务;

   (八)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本协会门户网站,协助媒体做好舆论监督,开展各种资讯服务工作;

   (九)受理社会对会员单位的投诉;

   (十)向社会和会员公开推荐本行业信得过的设计、施工企业和优质的设备、材料产品。

    (十一)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及部门委托、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入会,但个人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暖通空调制冷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是该行业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

  (四)愿意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在协会网站公示;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协会提供的维权服务和救济;

    (七)获得本协会给予的奖励和授予的荣誉;

    (八)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参与本协会事务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适当补助的权利;

    (九)法律、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1、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退会、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费收取的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行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从事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01 11 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